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发票不能用于契税申报?

提问

买商品房,房地产企业开了一张预收款发票,发票税率栏写着“不征税”,这张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契税吗?

回答

发票税率栏填写为“不征税”的预收款增值税发票不可以用于申报契税。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5〕156号)规定,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,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,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;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,应要求其补送,否则不予受理。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)规定,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(试行)》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“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”,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、应税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。其中,“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”下设602“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”。因此,房地产企业使用602“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”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的、发票税率栏填写为“不征税”的增值税发票,仅作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款凭证,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发票。

综上,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,对提供预收款发票的不可以用于申报契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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